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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供卵代生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

【案情介绍】

2021年9月,北京高先生因突发心梗去世,供卵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及100万元存款。代生高先生去世时父母均健在,儿否其妻子林女士怀孕6个月,继承林女士要求分割高先生的北京遗产时,留出北京供卵代生儿子的供卵份额,遭到高先生父母的代生反对,高先生父母认为北京供卵代生儿子还未出生,儿否不应该享有继承权。继承

那么林女士肚子里的北京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呢?

【律师解答】

《民法典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供卵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代生但是儿否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继承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”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:“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,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”在遗产分割时,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情形,在分割遗产时,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。而保留份额的继承分两种情况:一是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,其已取得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力消灭,视为自始不存在,为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,即当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时候,将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定规则进行分配;二是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,就由其依法继承。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,即胎儿娩出时是活体,之后死亡的,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成为他的遗产,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。

本案中,高先生去世时,林女士已经怀孕6个月,高先生死亡后继承开始,胎儿拥有继承权,可以成为遗产的继承人,可以拥有财产的所有权。胎儿继承的条件是出生时为活体,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,则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对象,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
律师提醒 如果胎儿是多胞胎的,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。另外,在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中,胎儿尚未出生的,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。在胎儿出生后,出生后的婴儿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,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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